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9161號令修正公布第66條、第123條、第449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異動條文

  1. 第66條 (法定退股)
  1.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1.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2. 二、死亡。
    3. 三、破產。
    4.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5. 五、除名。
    6.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2.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1. 第111條 (出資之轉讓)
  1.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2.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3.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4.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1. 第123條 (退股之限制與出資之繼承)
  1. 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退股。
  2. 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
  1. 第142條 (延欠股款)
  1. 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2. 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之股份另行募集。
  3. 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
  1. 第192條 (董事之選任)
  1.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4.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5.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1. 第393條 (查閱或抄錄之請求)
  1. 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2. 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
    1. 一、公司名稱。
    2. 二、所營事業。
    3. 三、公司所在地。
    4.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5.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6. 六、經理人姓名。
    7.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8. 八、公司章程。
  3.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1. 第449條 (施行日)
  1.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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