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準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700034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自 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 302423號令及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4號函)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已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申請在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應按本準則所定事項與本中心訂立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
  1. 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櫃之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日期、增額發行權證簡稱、增額發行權證代號、行使比例、存續期間、連結標的、發行單位總數、發行價格、履約價格(點數)、履約期間(或日期)、其他發行條件、流動量提供者名稱及流動量提供者報價方式。
  2. 上櫃認購(售)權證嗣後如因發行計畫內容調整或變更,其經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之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所載之上櫃認購(售)權證調整或變更事項,亦視為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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