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50200 5830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8條、第24條、第25條 、第26條、第28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132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5年6月 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07750號函發布自1 05年6月27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對該契約終止上市:
-
一、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全部之買賣者。
-
二、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上市或上櫃者。
-
三、經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申請終止上市或上櫃並獲核准者。但上櫃標的證券轉上市者,不在此限。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應予終止上市或上櫃者。
-
-
股票期貨契約之終止上市日,為標的證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或上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