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50200 5830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8條、第24條、第25條 、第26條、第28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132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5年6月 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07750號函發布自1 05年6月27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調整後契約於存續期間內,遇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之情事再為調整者,其約定標的物之標的證券部分,應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調整,且應以該契約前次調整後之標的證券股數或單位數計算約定標的物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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