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50200 5830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8條、第24條、第25條 、第26條、第28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132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5年6月 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07750號函發布自1 05年6月27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依第二十一條第五款所為之契約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為彌補虧損減資,約定標的物應調整為減資後標的證券,數量為第十二條所訂約定標的物數量依減資比例減少後之數。
    2. 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退還股款減資:
      1. (一)股東僅受配發現金時,約定標的物應調整為減資後標的證券,數量為第十二條所訂約定標的物數量依減資比例減少後之數;受配發之現金,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2. (二)股東受配發非屬前目之利益時,已上市各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應調整為標的證券停止過戶日前第三個營業日。
    3. 三、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分割減資:
      1. (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存續,且股東受配發非現金利益時,已上市各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應調整為標的證券停止過戶日前第三個營業日。
      2. (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消滅,股東僅受配發單一公司股票,且受配發之股票於契約調整生效日為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時,約定標的物應調整為受配發之股票或新股權利證書,數量為第十二條所訂約定標的物數量之標的證券換領受配發股票之數。
      3. (三)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消滅,且股東受配發非屬前目之利益時,以該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契約應終止上市。
  2. 前項契約調整,本公司得視個案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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