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50200 5830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8條、第24條、第25條 、第26條、第28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132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5年6月 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07750號函發布自1 05年6月27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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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契約交易之報價以元為單位,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契約乘數為二千;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契約乘數為一萬;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契約乘數由本公司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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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百股標的證券者,契約乘數為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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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契約乘數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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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報價之最小升降單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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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價未滿十元:零點零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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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價十元以上,未滿五十元:零點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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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價五十元以上,未滿一百元:零點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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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價一百元以上,未滿五百元:零點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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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價五百元以上,未滿一千元: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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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價一千元以上: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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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報價之最小升降單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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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價未滿五十元:零點零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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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價五十元以上:零點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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