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50200 5830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8條、第24條、第25條 、第26條、第28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132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5年6月 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07750號函發布自1 05年6月27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為二千股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為一萬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數量由本公司另定之。
  2. 前項標的證券為股票者,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加掛約定標地物為一百股標的證券之契約。
  3. 股票期貨契約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約定標的物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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