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6000236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之1、第7條、第8條、第12條、 第13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自106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月 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167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參與契約,始得辦理。
  2.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應向本中心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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