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6000236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之1、第7條、第8條、第12條、 第13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自106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月 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167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得繼續在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2. 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之國外有價證券者,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得繼續在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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