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6000236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之1、第7條、第8條、第12條、 第13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自106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月 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167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於本中心上櫃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給付結算,且委託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2. 委託人買賣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時,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但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免簽具風險預告書。
  3. 前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4. 第二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中心另訂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