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6000236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之1、第7條、第8條、第12條、 第13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自106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月 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167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買賣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中心章則有關規定辦理。
  2. 本辦法所稱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簡稱ETF)所發行之下列受益憑證:
    1.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者。
    2. 二、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
    3. 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指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 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 ETF)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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