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300247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 30條;增訂第9條之1、第9條之2、第14條之1條文,並自103年10月27日起 施行(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35820 號函)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應區分點選或報價成交方式,並依下列規定,按月於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費:
    1. 一、每月各類交易點選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於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下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三為上限;報價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於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下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一點五為上限。
    2. 二、每月各類交易點選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且為新台幣二百億元以下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二點五為上限;報價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且為新台幣二百億元以下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一點二五為上限。
    3. 三、每月各類交易點選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二百億元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二為上限;報價成交之名目本金總額超過新台幣二百億元部分,費率以名目本金的十萬分之一為上限。
  2. 本中心得依不同交易契約之特性,於前項收費標準內訂定不同費率。
  3. 參加人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給付結算作業者,應按其當月給付結算契約筆數,以每筆新台幣一百元為上限,依本中心公告費率於次月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費。
  4. 參加人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提前解約作業者,應按其當月提前解約筆數,以每筆新台幣三百元為上限,依本中心公告費率於次月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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