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店頭金融商品電腦交易系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9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300247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 30條;增訂第9條之1、第9條之2、第14條之1條文,並自103年10月27日起 施行(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35820 號函) |
所有條文
- 參加人因買賣報價錯誤且依前條方式成交者,得依下列規定,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以下簡稱改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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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券選擇權契約及債券遠期契約,應經他方同意後,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由雙方出具書面證明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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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利率協定,應經他方同意後,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由雙方出具書面證明文件為之。但如係交易雙方同意更換交易對手為第三方者,應由三方出具書面證明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