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700212251號函修正發布第 9條、第36條、第37條條文;刪除第8條條文及 第3章章名(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70034103號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155730號 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每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取消未完成之待交割交易後,即辦理結帳作業。
  2. 本公司完成前項作業後,應通知票券商與清算交割銀行。
  3. 第一項規定,於本公司辦理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買賣短期票券,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賣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之交易準用之。本公司完成該項作業後,應通知中央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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