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1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700212251號函修正發布第 9條、第36條、第37條條文;刪除第8條條文及 第3章章名(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70034103號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155730號 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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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參加人,指下列於本公司開設劃撥帳戶或發行登錄帳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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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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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交割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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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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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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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參加人之審核標準依主管機關頒布之「票券金融管理法」、「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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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應加強電腦設備及資訊之維護與管理,並採行具體有效之安全及備援措施,且不得違反對消費者保護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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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因公開市場操作買賣短期票券,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賣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交割作業,得於本公司開設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