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5 04006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2條、第43條;增訂第4條之1,並自即日起 實施;民國95年9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2 字第0950139827號函准予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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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對交易相對人提交風
險預告書。並於風險預告書或個別確認書以粗黑體或其他明顯字體標示
最大可能之風險或保本比率,以及主要風險說明,例如流動性風險、匯
兌風險、利率風險、稅賦風險及提前解約風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