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5 04006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2條、第43條;增訂第4條之1,並自即日起 實施;民國95年9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2 字第0950139827號函准予核備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經營涉及臺股股權相關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總額百分
之十以上之股東。
二、第一款身分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三、前二款身分者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轉投資公司
。
四、轉換標的、連結標的或股權選擇權標的之股票發行公司及與該發行
公司具前項身分關係者。
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從事前項交易前,應由交易相對人簽署出具切結書
聲明非屬第一項所列之關係人。
證券商與第四條之一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進行交易,不受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限制,進行避險交易不受第一項各款所列規定限制,惟其條件
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