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5 04006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2條、第43條;增訂第4條之1,並自即日起 實施;民國95年9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2 字第0950139827號函准予核備 |
所有條文
- 本規則所稱結構型商品交易,係指證券商銷售一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選
擇權之組合性商品契約。
結構型商品中選擇權連結標的範圍如附件三。
結構型商品交易自成交日至契約到期日之期間,應為一個月以上,十年
以下。
證券商銷售結構型商品須約定客戶潛在最大損失以原始交易價金為上限
;但以保本型商品名義銷售或宣稱具保本效益者,須約定到期時保本比
率不得低於交易價金之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