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5 040066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2條、第43條;增訂第4條之1,並自即日起 實施;民國95年9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2 字第0950139827號函准予核備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其交易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者,
不適用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
六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
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
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