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7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202號令 修正發布第4條、第12條、第5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時,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一、藉本會對該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境外基金價值之宣傳。
    2.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3.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
    4.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5. 五、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6. 六、對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
    7.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8. 八、為境外基金績效之預測。
    9. 九、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10. 十、違反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11. 十一、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2. 前項第十款之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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