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7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202號令 修正發布第4條、第12條、第5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由經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之。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擔任銷售機構者外,辦理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具有即時取得境外基金投資研究相關資訊設備,或與總代理人簽訂提供資訊合作契約。
  3. 前項資訊合作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4. 第一項境外基金應以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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