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0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20040303號 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27條、 第30條、第35條、第39條、第55條、第83條、第85條、第88條、第90條 ;增訂第10條之1、第14條之1、第54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開放式基金,同為募集或私募之基金及經基金受益人會議同意者,得向本會申請核准與本公司之其他開放式基金合併。但合併之基金為同種類、消滅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新臺幣五億元且存續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容無重大修改者,得不經受益人會議同意,向本會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