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20040303號 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27條、 第30條、第35條、第39條、第55條、第83條、第85條、第88條、第90條 ;增訂第10條之1、第14條之1、第5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債券型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下列標的:
    1. 一、股票。
    2. 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3. 三、結構式利率商品。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債券型基金投資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 債券型基金持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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