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1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625 7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37條、第3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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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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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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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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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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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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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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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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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本會核準得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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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