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37 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90028182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1月 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752號函准予備)

所有條文

  1. 第18條 (抵銷之禁止)
  1.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其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法利益之經營者,如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對公司有債權,在其對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七之規定,不得主張抵銷。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