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37 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90028182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1月 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752號函准予備)

所有條文

  1. 第17條 (損害賠償責任)
  1.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執行職務或參與議決權,有違反下列法令情形之一者,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1. 一、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者。
    2. 二、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之負責人使公司為前款之經營者,應與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就前款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3. 三、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使公司為第一款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依第一款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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