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37 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90028182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1月 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752號函准予備)

所有條文

  1. 第14條 (股東會之出席)
  1.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於股東會開會時,應以書面指派代表人親自出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行使。
  2.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代表人應以書面上明確載明之各項議案意見行使股東會議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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