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37 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90028182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1月 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752號函准予備)

所有條文

  1. 第13條 (董事會之出席及代理)
  1.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擔任董事者,於董事會開會時,其代表人均應以親自出席為原則。但有事實上之困難無法親自出席時,依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規定,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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