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37 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90028182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1月 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752號函准予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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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8條 (短線交易之禁止-歸入權)
  1.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其本人及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對本公司之上市上櫃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應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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