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37 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90028182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1月 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752號函准予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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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不當行為之禁止)
-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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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職務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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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應依法令所為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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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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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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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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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壟斷採購或封閉銷售管道等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之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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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不法利益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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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