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37 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90028182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1月 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752號函准予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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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代表人之指派)
-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擔任董事、監察人者,應以書面通知指派自然人代表執行職務,或出席股東會行使權利,其變更代表人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