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096001115 10號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7字第0960069245號函准予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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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除另有規定以現金交割外,應採實物交割,其交割之債券以本公司公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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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告之債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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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政府中央登錄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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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時償還期限為十年,或增額發行時原始公債償還期限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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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到期日距本契約交割日在八年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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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年付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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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到期一次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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