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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2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096001115 10號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7字第0960069245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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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契約賣方交易人應於交割日交付第五條規定之債券,其交割價格依本公司公告之最後結算價,乘以該債券之轉換因子,加計應計利息並經扣減應計利息之累計稅款後計算之。
買方交易人應交付之交割價款,以前項交割價格乘以標的債券面額後,除以一百計算。
第一項轉換因子、應計利息及利息累計稅款由本公司公告之。
本契約之交割作業,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陸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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