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700034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認購(售)權證上櫃契約」,自 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 302423號令及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4號函)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中心依據有關法令、櫃檯買賣中心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櫃之認購(售)權證予以變更交易方式或暫停交易,並應於執行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予以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櫃,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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