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02308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18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0條至第34條、第41條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35條之1、第35條之2條文,除第14條、第18條、第22條、第25條、第35條之1、第35條之2自106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2.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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