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02308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18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0條至第34條、第41條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35條之1、第35條之2條文,除第14條、第18條、第22條、第25條、第35條之1、第35條之2自106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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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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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