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02308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18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0條至第34條、第41條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35條之1、第35條之2條文,除第14條、第18條、第22條、第25條、第35條之1、第35條之2自106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2.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3.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期貨商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4. 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並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
    1. 一、收益:
      1. (一)經紀手續費收入: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所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2. (二)期貨佣金收入: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以複委託方式為委託期貨商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時,所取得之佣金收入。
      3. (三)衍生工具淨利益(損失):期貨商從事衍生工具業務或避險交易所產生之利益與損失互抵之淨額。
      4. (四)受託結算交割服務費收入: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受託辦理結算交割業務所取得之服務費收入。
      5. (五)期貨管理費收入:期貨商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所收取之管理費收入。
      6. (六)經理費收入:期貨商經營期貨經理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理費收入。
      7. (七)顧問費收入:期貨商經營期貨顧問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所取得之顧問費收入。
      8. (八)證券佣金收入: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所取得之佣金收入。
      9. (九)其他營業收益: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營業收入及利益。
      10. (十)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規定辦理。期貨商依交易之經濟實質評估承擔提供勞務之重大風險及報酬時,始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2. 二、經紀經手費支出: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支付期貨交易所之經手費。
    3. 三、自營經手費支出:期貨自營商從事期貨交易應支付期貨交易所之經手費。
    4. 四、期貨佣金支出:本項目包括:
      1. (一)期貨佣金支出-複委託期貨交易:期貨商以複委託方式委託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進行國外期貨交易時,應支付之佣金支出。
      2. (二)期貨佣金支出-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委任期貨商應支付期貨交易輔助人之佣金支出。
    5. 五、結算交割服務費支出: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時,應支付結算機構或具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之結算交割服務費。
    6. 六、期貨管理費支出:期貨商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所支付之管理費。
    7. 七、員工福利費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應認列之相關費用,包括短期員工福利(如員工之薪資、勞健保費用之提撥等)、退職後福利(如退休金等)、其他長期員工福利(長期服務休假等)及離職福利(如優惠退休辦法等)。
    8. 八、折舊及攤銷費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規定應提列之相關折舊與攤銷費用。
    9. 九、財務成本:係包括期貨商由營業及各類負債所產生之利息支出等,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10. 十、其他營業費用:係期貨商業務管理所需且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營業費用。
    11. 十一、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期貨商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12. 十二、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13. 十三、停業單位損益:
      1. (一)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2.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14. 十四、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15. 十五、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1.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
      2.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
    16. 十六、綜合損益總額。
    17. 十七、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8. 十八、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9. 十九、每股盈餘:
      1.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2.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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