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9條、第10條、第15條、第30條、第31條條 文,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7011929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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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權憑證交易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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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標購系統以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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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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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權憑證交易時間、成交方式、買賣資料揭示及買賣委託申報限制,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及其他章則中有關上櫃股票之規定。但認股權憑證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之交易,不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五條之十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