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80 014626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至第14條、第16條、第34條、第63條、第65條 、第67條、第69條、第76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附件二;增訂第12條附 表三,自108年7月2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8031950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或其股務、證券事務處理機構之人員、設備及內部控制制度,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證券事務處理機構之主管、專任業務人員至少各一人,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辦理各該有價證券事務作業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2. (二)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或各該有價證券之業務員。
      3. (三)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各該有價證券作業測驗合格。
    2. 二、配置或使用與本公司連線之電腦設備辦理相關作業。
    3. 三、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各該有價證券處理作業程序,並訂定查核項目,由專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內部稽核,作成書面紀錄,備供查核。
  2. 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無實體登錄者,應於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三個營業日前檢具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得以書面或實地方式進行前項資格查核。
  3. 發行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股務或證券事務由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下稱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4. 第一項資格條件之人員、設備異動及內部控制制度作業程序修正時,發行人應於異動或修正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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