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3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600049 5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25條、第33條;增訂第12條之 1條文,自 106年7月3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交字第1060004469號函)(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 106000499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9條之1及第56條條 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交字第106000689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借貸交易人以法人或基金為限,得委託證券商代為向本公司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取得借貸交易人資格,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之定價、競價交易,及辦理議借交易之成交申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