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4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經紀商應於往來銀行開設客戶證券承銷專戶,處理申購有價證券之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投標有價證券之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之收付或撥轉外,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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