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4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異動條文

  1. 投資人參與投標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填寫投標單,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至「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得至開戶證券商總(分)公司營業處所設置之終端設備辦理。
  2. 投標人依第九條公告之規定,應繳交之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由證券經紀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所訂日期,自投標人銀行帳戶扣繳。
  3. 投標人投標後,投標單不得撤回或更改。
  4. 證券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並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1. 主辦承銷商應於接受圈購期間第一天於日報辦理詢價公告,並於圈購期間開始前一營業日(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於前二營業日)以書面及電子媒體方式向本公會申報,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有價證券名稱。
    2. 二、承銷總數、預計過額配售數量、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數量、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及提出詢價圈購數量占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比例;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者,並應敘明將依公開申購配售之申購情形調整詢價圈購數量。
    3. 三、證券承銷商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收取圈購保證金時,保證金之收取方式、對象、金額及沒入之情事。
    4. 四、證券承銷商依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對獲配售之圈購人全額預收承銷價款之相關事宜。
    5. 五、證券承銷商依第二十六條收取圈購處理費之相關事宜。
    6. 六、證券商名稱、地址、電話。
    7. 七、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如有興櫃交易者,承銷價格可能範圍之下限不得低於向本公會申報詢圈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10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並檢附相關說明)。
    8. 八、公開說明書之揭露方式,並敘明公開說明書係以詢價圈購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揭露承銷價格及後續承銷價格訂定之查詢方式。
    9. 九、圈購項目、圈購方式、期間及場所。
    10. 十、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
    11. 十一、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者,承銷價格訂定之日期。
    12. 十二、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2. 前項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應依有價證券之種類,於公告內容載明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3. 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本公會辦理申報時,並應檢附依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訂定之作業時程表及發行公司出具業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召開業績發表會之聲明書。
  4. 未依前項規定出具聲明書或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會發行公司未依規定召開業績發表會者,應暫緩辦理詢價圈購。
  5. 初次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本公會辦理申報時,並應檢附申報日前三個月存託憑證表彰之股票價格是否有異常變化之評估。
  1. 參加圈購之投資人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填具圈購單向承銷團之證券承銷商辦理圈購。
  2. 前項受理圈購事務,承銷團得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
  3.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虞者,得拒絕之。
  4. 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詢價圈購案件,及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承銷商應於圈購單註明圈購人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
  5.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得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並依本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規定為之。
  1. 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以左列之人為限:
    1.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2. 二、本國法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得投資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
    4. 四、行政院開發基金、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
    5. 五、其他經政府核准之對象。
  1. 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依前條辦理之承銷案件除外)對外公開銷售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案件,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辦理下列事項:
    1. 一、第一天:刊登圈購配售公告(公開申購承銷公告應併同辦理),開始寄發認購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通知繳款。
    2. 二、繳款期間:繳款截止日應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申購處理費、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一致。
  2.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3.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4. 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特別股案件,除保留由公司員工承購部分外,其餘全數提出承銷且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者,如公司員工承購部分能配合第一項繳款期間繳款者,得適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5. 圈購人遞交圈購單時,證券承銷商得向圈購人收取所圈購金額之全部或部分價金為圈購保證金;第一項第二款認購人之繳款應扣除圈購保證金後為之;認購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圈購保證金得沒入之,並應依該認購人認購價款自行認購。
  6. 前項證券承銷商於接受認購人繳交圈購保證金時,應依信託方式於受託契約中明訂圈購人違約暨其損害賠償之處理。
  1. 證券承銷商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除準用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外,初次上市、上櫃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之承銷案件,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如有下列各款之人參與詢價圈購,應拒絕之,證券承銷商並應取得圈購人出具之符合銷售對象規定之聲明書:
    1. 一、發行公司之員工。
    2. 二、與承銷商有承銷業務往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及子女。
    3. 三、承銷商本身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該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惟同屬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則不在此限。
    4. 四、承銷商本身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該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之董事、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及子女。
    5. 五、與發行公司、承銷商具實質關係者。
    6. 六、發行公司簽證會計師、其事務所之其他會計師及其配偶。
    7. 七、就該承銷案件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及其配偶。
    8. 八、發行公司(發行機構)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9. 九、對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10. 十、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關係者。
    11. 十一、受發行公司(發行機構)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12. 十二、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13. 十三、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14. 十四、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二親等親屬。
    15. 十五、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二親等親屬。
    16. 十六、臺灣存託憑證之存託機構及存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及其配偶及子女。
    17. 十七、前各款之人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者(指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
  2. 證券商辦理已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或募集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或金融債或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認股權或臺灣存託憑證再次發行之承銷案件,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準用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規定。
  3. 臺灣存託憑證再次發行之案件,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準用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七款規定。
  4. 證券承銷商就配售後未繳款部分另洽特定人認購之對象,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5. 證券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之承銷案件,並應取得圈購人出具同意將圈購資料(包括匯款銀行及帳戶)提供予證交所、櫃買中心建檔,除供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及證券主管機關監管及查核使用外將不對外公開之聲明書。
  1. 除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初次上市、上櫃前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承銷案件、對外公開銷售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辦理之案件外,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並依下列期限辦理有關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項:
    1.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暨申購開始日。
    2. 二、第三天: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3. 三、第四天: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事宜。
    4. 四、第五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5. 五、第六天:申購處理費、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2. 經紀商辦理無息退回未中籤人之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未中籤人之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3. 承銷商應將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或應募書)以限時掛號或以電子方式寄發各中籤人。
  4. 申購人應於申購期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至經紀商營業處所填送或以電話委託經紀商代填申購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七),或於申購期間內至截止日下午二時止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
  5. 申購期間每日經紀商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申購資料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詢,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6.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7.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8.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標準,由本公會另訂之。惟因中籤通知書送達等問題對於中籤人所受損害部分,證券商應對該部分負賠償責任,但非屬證券商作業疏失者,不適用之。
  9.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之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10. 申購數量如未超過銷售數量,所有合格之申購人均視為中籤人,免辦理公開抽籤。
  11. 申購人經向經紀商委託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1. 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案件,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依本公會規定之格式,將有關申購、配售、繳款及特定人等明細資料及配售決定過程之資料以電子媒體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1. 證券商有違反法令或本處理辦法規定者,應依本公會「承銷商辦理承銷業務時之缺失處理辦法」處置,惟情節重大者,並應提報紀律委員會議處,經本公會理事會決議後得報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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