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4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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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全數洽商銷售之認購(售)權證及依第三十一條辦理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應依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之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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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其有價證券之發放,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