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4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未上市(櫃)現金增資之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承銷商應於第八天辦理洽特定人認購或於第九天承銷商餘額包銷,主辦承銷商並應於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製作完竣後,會同發行公司將有價證券送交集保公司轉撥入認購人集保帳戶,或得準用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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