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4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應於受理申購前一營業日於日報辦理公開申購公告,並於受理申購前三營業日,併同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之詢價公告,以書面及電子媒體方式向本公會申報,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公開申購期間。
    2. 二、載明下列申購人之權利及義務應注意事項︰(一)申購人須開立交易戶、集中保管帳戶及銀行帳戶。
      1. (二)申購人須與款項劃撥銀行簽訂契約。
      2. (三)申購人投件時,銀行存款餘額應足以支付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以詢價圈購預計承銷價格可能範圍之上限繳交之認購價款。
      3. (四)公開說明書之揭露方式,並敘明公開說明書係以詢價圈購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揭露承銷價格及後續承銷價格訂定之查詢方式。
      4. (五)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之合計總額為準。
    3. 三、申購人不得重複申購。
    4. 四、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5. 五、未中籤人及實際承銷價格低於詢價圈購價格上限時,中籤人之退款作業。
    6. 六、申購及中籤名冊之查詢管道。
    7. 七、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繳存截止日。
    8. 八、申購人申購總數量(以公開申購截止日經紀商傳輸證交所之最後確認申購總數量認定之)超過公開申購配售數量達一定倍數時,公開申購數量之調整情形。
    9. 九、訂定承銷價格之日期。
    10. 十、有價證券預定上市、上櫃日期。
    11. 十一、如因圈購數量不足致無法完成訂價時,應重新辦理詢價圈購,證交所將不辦理公開抽籤,經紀商應於申購截止日後次二營業日將申購人之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