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4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下列承銷案件應以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1. 一、非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及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非全數提出承銷之承銷案件,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全數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2. 二、依第七條規定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採部分競價拍賣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3. 三、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4. 四、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採部分洽商銷售辦理之承銷案件,其餘數應以公開申購配售者。
    5. 五、公營事業及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對外公開銷售未依第六條採競價拍賣或依第二十一條採詢價圈購辦理承銷者。
    6. 六、公營事業及依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櫃檯買賣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採全數公開申購配售之承銷案件,其過額配售部分,未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者,應採公開申購配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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