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4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
所有條文
- 證券經紀商或其業務人員於辦理分銷業務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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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就有價證券之發行條件、營運概況、財務概況等有關事項,提供公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供申購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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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就有價證券之投資報酬率,對申購人作任何保證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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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顯無支付能力之申購人,不得媒介與證券承銷商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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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對投資人為不當之認購勸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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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金管會禁止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