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4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圈購人參與第四十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之詢價圈購承銷案件,或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全數提出洽商銷售之認購(售)權證承銷案件,應先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並於認購繳款時提供本人帳號,俾便辦理有價證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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