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4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募集普通公司債、未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公司債、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之承銷案件得全數或部分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並依第三十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
  2. 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承銷案件應全數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
  3. 公營事業之公開招募承銷案件,如係採全民釋股者,得全數或部分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其配售方式由該公營事業主管機關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
  4. 普通股股票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採競價拍賣方式之承銷案件,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該過額配售部分,應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並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
  5. 公營事業及依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櫃檯買賣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採全數公開申購配售之承銷案件,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該過額配售部分,得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其承銷價格應與公開申購部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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