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4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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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承銷案件暨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之詢價圈購作業得建立預詢機制,於正式詢圈前先探尋主要法人或專業投資人對價格與數量之需求,並留下紀錄,該紀錄應以書面方式保留一年,並以電子媒體方式保留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