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4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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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承銷案件,得以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辦理詢價圈購或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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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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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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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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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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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台灣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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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開招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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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承銷案件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者,如採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其作業時程準用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惟如申購數量超過公開申購配售數量達一定倍數者,無需調增公開申購配售數量,免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